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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 2007/4/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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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為轉寄原文
記得不要領滿 6個月.
>
> 依此規定, 失業金一輩子最多領五個月.
> 領滿 6個月, 退休金就沒有了.
>
>
>
> 今天上勞保局的網站上才看到
>
> 勞保局規定:
>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。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,本保險年資應
> 重行起算,
>
> 如果你有十幾二十年的年資郤又領滿六個月的人 你的老年給付就
> 可憐了
>
> 可能有很多人都不知道 快告訴你身邊想領失業金的人吧
>
> 附上勞保局的網頁 自己看看吧
> 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?a=0005071
>
>
> 一.
> 給付標準:
>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
> 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
> 之60發給,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
> 15日起算。
> 二.
> 給付期限:
>
> 1.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。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,本保
> 險年資應重行起算。
>
> 2.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,得
> 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。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
> 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,以發給6個月為
> 限;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,本保險年資應重行算起
>
> 3.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,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
> 再次請領失業給付,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,領滿
> 3個月失業給付者,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。
> 三.
> 給付金額之扣除:
>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,其每月工作收入未
> 超過基本工資者,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,超
> 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,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。
>
>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,不予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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